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5-12-11 1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全国街市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评议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接受教育部的委托,主要对以下三项进行评议,向教育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申报设置新的高等学校;  

   2)现有高等学校升格更名(指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学院和学院改大学)的申请;  

3)现有高等学校的撤并调整方案。  

第三条 评议委员会根据下列原则进行评议工作。  

1)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2)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3)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审核文件和实地调查  

第四条 教育部对申报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委托评议任务下达后,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基本文件应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报送的正式申请报告;省、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论证报告;有专家亲笔签名盖章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表式。如果申报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有遗漏时,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一定的时限内补报。逾期不报,暂缓评议。  

第五条 在文件齐备的基础上,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有评议委员参加的专家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查。  

专家组由评议委员会委员、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中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评议委员会委员参加。专家组组长由评议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 专家组在研究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查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书面评议报告,提交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专家组的全体成员要负责地在所提交的评议报告上亲笔签名(盖章)。如专家组成员中有不同意见,要在评议报告中加以反映。  

第三章 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七条 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由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研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全体会议议程,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交全体会议决定。  

三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向全体会议提出有关评议工作的议项,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举行全体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期、议程等主要事项通知委员,并在会议召开两周以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委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举行全体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事项,在评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可暂不作决议,授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会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评议委员会全体休会期间,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对日常重要的评议工作作出决定。决定内容要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秘书长负责领导评议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向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维护委员会发表个人意见和表决的权力。在评议过程中,平等讨论,各抒己见,不强加于人。表决时,委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十五条 评议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期间,除受会议委托外,委员个人不接受被评议单位的来访。  

第十六条 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情况及各委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委员个人不得对外泄漏。有关结果及意见,如需要公布或通告被评议单位,统一由办公室上报和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评议委员个人不得接受被评议单位的馈赠。专家组在实地考查期间,不收受被考查学校赠送的贵重实物、礼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八条 对在评议、考查期间,为达到评议通过目的而搞不正之风且情节严重的申报学校,取消其参加当年评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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