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若干意见
2015-12-11 09:57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现就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形势和任务,明确设置工作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战略决策,全面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历史机遇,坚持科教兴陕和人才强省战略,在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优化结构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通过高等学校更名、在西安以外地区设置本科学院、设置区域性市属高职学院和民办高等学校等方式,显著扩大了我省高等教育资源,调整优化了高等学校层次科类结构,较好改善了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我省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十五”时期有很大不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高等教育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把重点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按照这一要求,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是:以优化布局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调控,着力解决高等教育结构和质量问题,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宗旨,坚持科学定位、分类指导、特色优先,正确处理好高等教育资源存量与增量、规模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适当控制高等学校设置数量,着力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提高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高等教育强省和全国重要的高等教育基地。

二、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需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全省高校设置规划,统筹规划设置高等学校。高校设置要与区域功能定位、产业结构调整、人才需求相协调,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相适应。要充分考虑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充分考虑布局结构的合理性,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类和层次,解决高等教育资源供需中的突出矛盾。

(二)分类指导、特色优先。既要坚持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又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特色性和实用性,重点设置我省社会发展与产业布局需要的特殊学科类别的普通高校。

(三)坚持标准、从严掌握。在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本科院校设置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达不到条件的不予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所要求的标准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设置。凡是批准设置的普通高校,必须从建校之初就是完全符合要求、管理规范的合格学校。

(四)公平公正、规范审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陕西省行政许可项目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审批工作。坚持审批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合法,使高等学校设置工作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三、关于本科院校的设置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从严掌握本科院校设置。民办本科院校的设置,还必须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等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高等职业学院一般不升格为本科学院。

(二)个别科类特殊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在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布局结构的前提下,毕业生届数在五年以上,可以适当考虑组建为本科学院。

(三)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在办学条件确有保障、教育质量较高、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良好以上、在校学生稳定在6000人以上、毕业生届数超过三届以上,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列入我省普通高校设置规划的,可以在原有基础上申请组建本科学院。

(四)按照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独立学院,依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可以转设为独立建制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五)对于个别科类特殊、在我省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补充和完善作用的成人高等学校,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改制或与综合性院校合并组建为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六)拟申请设置的学校,近三年以来没有“教育部办学条件核查中的红、黄牌记录”及其它不良记录。

四、关于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的设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精神,就设置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职学院)提出如下要求:

(一)办学规模。经批准设置的高职学院,其第四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应在3000人以上。艺术、体育、广播影视等特殊科类的学校,规模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建校基础。高职学院原则上为新组建、成人高等学校转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础上升格。申请设置高职学院,成人高等学校应有举办普通高职大专班6年以上经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经批准有6年以上办学经历,且开设5个以上高职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专业等),各类在校学生人数4000人以上。申请设置高职学院时,其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2500人的办学条件和标准。

(三)专业设置。首批开设专业为5个左右。按开设专业不同科类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左右;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达到90%以上;必须开设规定的政治理论课、职业道德课、外语课和计算机等课程。

(四)办学条件。

1.师资队伍。申请设置高职学院,专任教师总数应达到生师比不高于18:1。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140 人,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型”〔注〕教师比例达到50%。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5%。首批拟开设的专业,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任教师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双师型”专任教师3人;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至少应分别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任教师1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任教师3人。

2.土地。生均校园土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申请设校时,学校自有校园土地面积应达到225亩以上,并出具《土地证》。

3.建筑面积。申请设校时,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25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25平方米以上;其中, 理、工、农、医类学校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政法、财经、语文类学校不低于     9平方米     ,师范类学校应不低于14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学校不低于     20平方米    

4.仪器设备。理、工、农、医等类学校建校初期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生均不低于4000元;人文、社科、管理、体育、艺术等类学校建校初期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750万元,生均不低于3000元。

5.图书。应具备与开设课程相关的适用图书及电子图书系统。其中,综合、人文、社科、管理类学校建校初期馆藏适用图书不少于20万册,生均不低于80册;理、工、农、医、艺术类学校建校初期馆藏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生均不低于60册;体育类学校生均适用图书不低于50册。

6.实习、实训场所。应有与开设专业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和基础实验室。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须的教学实习工厂、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

7.其它设施条件。具备符合要求的教学、生活条件及设施,有功能齐全并能正常使用的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电教教室、基础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网络系统、体育场()及必须的后勤生活设施等。

(五)办学经费。高职学院基本建设和教育事业所需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学校近四年以来,学费收入用于教学经费的支出比例不低于20%。申请设校时,需提供近四年来学校资产审计报告和有关财务文件;学校的财务运行须符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在申请设校时,设置理、工、农、医等科类学校,其银行帐面流动资金应在2000万元以上,申请设置人文、社会、管理等科类学校,其流动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

(六)领导班子。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

(七)筹建期限。高职学院的审批,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置的学校,须在筹建期满,向省教育厅提出正式设置申请。

(八)经批准设置的高职学院,一般自招生当年应连续三年按学年自行评议实现建校规划和达到设置的有关要求,于次年年底前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视情可委托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检查评估,提出督导评估意见。至第四学年未发现重大设置问题的,纳入高等学校序列常规管理。

(九)经批准设置的高等职业学院,在从事高等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五、关于高等学校调整与更名

(一)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主要采取函授、夜大(业余大学)、电大、自学考试等业余教育的形式。成人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在我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一部分实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一部分开展成人自学考试教育,一部分并入普通高等学校。少数科类特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需要、在我省高等教育资源的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补充和完善作用的成人高等学校,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以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

(二)普通高等学校调整。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依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原则,在科学论证、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结构、层次等进行合理稳妥的调整。

(三)普通高等学校更名。

1.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学院”更名“大学”工作,从严掌握标准,从严控制数量。

2.农、林、师范院校校名原则上不更改为非农、林、师范的校名。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升格时,要确保农、林、师范教育不受削弱,是否保留农、林、师范名称,要根据我省高等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总体部署进行。

3.普通高等学校更改学校名称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需征询所在地政府的意见。

4.设置高等学校要依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及学校所在地地名等,确定一个相应的学校名称。

5.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我省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地域名。

六、关于申请设置高校的程序

(一)设置本科学校、学院更名大学、专科层次的学校并入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改制为高等专科学校或普通本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并入普通本科学校、设置师范、医学、公安类高等专科学校的申报,应在设置考察前一年的三季度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考察评议,对于符合设置规定的,省教育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7月上报省政府审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于9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

(二)设置高职学院的申请,应在设置批准前一年的第二季度前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对申请设置学校进行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安排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组实地考察,通过考察后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会议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研究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于次年年初向教育部申请备案。

本设置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省教育厅印发的《陕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双师型”教师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①具有两年以上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能指导本专业实践教学,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②既有讲师及以上教师职称,又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③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以上应用性项目研究,研究成果被社会实际应用,具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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